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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翁健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教育部潘文忠部長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則
訴訟標的
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