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復華樸園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2,2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6,34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