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絨有限公司、林緻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原告於113年2月7日提起
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6日)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784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