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岩午設計工作室即李達
李雯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