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杏鑫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被告亞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表明
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提出所請求返還標的「PICO雷射儀器(型號:Lutronic 4D 皮秒 PicoPlus)」設備於起訴時之價值證明(
包括但不限於估價單等證明文件),據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應查報原告「杏鑫企業社」為
獨資商號或合夥,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補正被告亞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