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PKTTER LLC.
法定
代理人 JOSHUA AARON BERGER
被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技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宸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91,251美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技宸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91,251美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1,251美元,折合新臺幣(下同)6,086,563元(以113年2月2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82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用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