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簡宗暉 李雅婷 被 告 寶中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總合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54,70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30,208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房地,及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停車位 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所有。㈡被告寶中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寶中公司)及被告總合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合發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1,7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寶中公司應給付原告571,9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就第一項聲明部分,應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審酌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房地及停車位為同一社區房地或停車位,於原告起訴日即113年2月25日前半年之實價登錄 所載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分別計算如附表編號1至4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價額,將前開價額加總後,就第一項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35,000,975元(計算式: 17,867,213元+ 14,081,776元+ 1,525,993元+ 1,525,993元=35,000,975元)。另就第二、三項聲明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共計為1,153,726元本息(計算式:581,750元+571,976元=1,153,726元),本件第二、三項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之為準。 三、又原告 上開第一至三項聲明, 核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故各項聲明之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154,701元【計算式:35,000,975元+1,153,726元=36,154,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20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 | | | | | | 新竹市○區○○路00號2樓之6房屋(即新竹市○○市○○段0000○號建物) | 141.93(計算式:總面積87.32+陽臺面積5.15+《共有部分即新竹市○○市○○段0000○號建物面積14,221.17×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3478》=141.93,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新竹市○○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2) | | 同社區房屋於本件起訴前半年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134,914+116,861)÷2〕×建物面積141.93平方公尺=17,867,213(元以下四捨五入) | ⑴第一類謄本。 ⑵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查詢結果。 | | 新竹市○區○○路00號2樓之5房屋(即新竹市○○市○○段0000○號建物) | 111.86(總面積69.85+陽臺面積3.03+《共有部分即新竹市○○市○○段0000○號建物面積14,221.17×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741》=111.86,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新竹市○○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7) | | 同社區房屋於本件起訴前半年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134,914+116,861)÷2〕×建物面積111.86平方公尺=14,081,776(元以下四捨五入) | ⑴第一類謄本。 ⑵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查詢結果。 | | | 30.74(計算式:9.3坪×3.305785=30.74,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 | 同社區停車位於本件起訴前半年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交易單價〔(1,500,000÷30.72+1,550,000÷30.72)〕÷2〕×停車位面積30.74平方公尺=1,525,993(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30.74(計算式:9.3坪×3.305785=30.74,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 | 同社區停車位於本件起訴前半年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交易單價〔(1,500,000÷30.72+1,550,000÷30.72)〕÷2〕×停車位面積30.74平方公尺=1,525,993(元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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