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蔣昕佑律師
張博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4,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