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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劉文達
張秋香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
當事人
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裁判
費。
經查
,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514號確定裁定認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05,9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
陳薇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