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建成
被 告 陳恩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其為債務人高逸翔
公證擔保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本票擔保50萬元等2筆債務不存在,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930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
強制執行事件(經併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2513號執行)之強制執行扣薪程序應予撤銷,並歸還已扣薪資總額,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