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中國輸出入銀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國輸出入銀行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021.06美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145,830元(以113年3月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1.8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用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