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林君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天恩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之為準,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惟未據原告繳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