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筆匠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富誠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388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