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杜廣志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供貸款清償文件及房屋塗銷文件,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原告主張其倘獲勝訴判決得持
上開文件辦理
塗銷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
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是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取得上開文件塗銷擔保債權額55萬元之抵押權登記,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