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劉輝堂
周小萍
共 同
被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假執行之給付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1,553萬4,607元(計算式:1億6,041萬1,533+1億5,436萬3,607+75萬9,467=3億1,553萬4,607),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5萬1,65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5萬1,1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