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間給付績效獎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90,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