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高傳詔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資格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
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
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
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