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陳柚希
楊宗穎
王妤仕
許志騰
林品均
共 同
被 告 柏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黃景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請求
被告應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是以,各
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如附表所示(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參照),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單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