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原 告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內政部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2項均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為4則訊息及公告之移除行為,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禁止被告為4則訊息及公告登錄及張貼行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元(計算公式:3,000元×8次=2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