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林婉榆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特別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被 告 華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標的既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
乃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
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昶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華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無從得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至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將原告登記為被告公司董事之登記事項
予以塗銷,與聲明第一項確認
兩造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應認其經濟上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而有主從、依附及牽連關係,故就聲明第二項部分,即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2=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