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劉行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五大旅行社有限公司、楊嵐喆間返還借款及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