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禹瑞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沐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845,41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