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37號
原 告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被 告 劉志恒
李怡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及記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次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
起訴狀,記載被告林益成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經查詢司法院戶役政系統,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不存在,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林益成之國民身分證號碼,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起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原告請求被告林益成部分不能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之
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