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7號
原      告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被      告  劉志恒 
            李怡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林益成部分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及記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次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記載被告林益成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經查詢司法院戶役政系統,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不存在,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林益成之國民身分證號碼,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起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原告請求被告林益成部分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