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林長炳
林樹梅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2人起訴到院。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
本件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2月26日之孳息、違約金加以計算之,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萬3796元(即本金258萬7202元,加計利息、違約金214萬6594元,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見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7962元,原告2人僅繳2萬6641元,尚欠2萬1321元。茲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給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件:利息、違約金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