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 告 王柏堯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淑英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本件原因事實、
請求權基礎。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於
起訴狀上記載本件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給付新台幣1,369,000元之原因事實、
請求權基礎(即
法律依據),
爰依
前揭法條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