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永豐運動有限公司
)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0000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真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3萬5,04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4年6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
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是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5,043元(至屬附帶請求之利息部分,因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7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