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官緒瓏
即
被 告 陳俊舜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9,500元(美金10萬元×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595),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