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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5號
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典胤
被 告 吳祖烟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拆屋還地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
宣示判決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