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49號
被 告
原 告
林明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即
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如
反證3照片所示之外牆開口
回復原狀,並進行結構安全之補強,
惟未陳報回復原狀及結構安全補強所需費用,致
訴訟標的價額暫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萬元定之。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