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始開鳥科技有限公司、程鼎元間請求
解除契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程鼎元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暨命
訴訟費用負擔之
裁判廢棄。㈡被上訴人程鼎元應連帶給付上訴人7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
本件上訴利益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