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83號
即 原 告 北豐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返還價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萬137元(計算式:130萬+100萬+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0日之利息180,137元,詳見附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8,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件(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