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85號
上 訴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8日113年度訴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陳冠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