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郭廷銘
被 告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游弘誠律師
蘇庭萱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下午4時15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自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民國114年5月9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繕本逕送
對造,並請注意民事訴訟法第196條
失權效規定:
㈠
兩造間107年10月17日委建契約補充條款(二)第4條約定,為
被告應按期程完成合併戶、產權登記手續及完成交屋,並
無涉及權狀返還之約定內容,原告主張依前開約定內容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
㈡請提出112年5月4日交屋會辦單,如有簽署其他交屋文件請一併檢附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