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489號
即 原 告 駿嘉投資有限公司
吳玉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上訴利益為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或變更原判決所得受之利益,另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命被告為
本案給付及原告應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判決,雖僅就命原告應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全部或一部提起上訴,
惟因該判決命被告為本案給付及命原告為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間,在性質上具有不可分割之關係,且對待給付並
非訴訟標的,本案給付始為訴訟標的,即應認當事人之上訴效力及於判決之全部,而係對該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1949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6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是上訴人既對原判決命對待給付部分提起上訴,依據
前揭說明,應認上訴人係對該聲明部分之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故
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承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