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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4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卓雅苓 

            許聖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卓雅苓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卓雅苓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許聖棋給付。
訴訟費用由被告卓雅苓負擔。如對被告卓雅苓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許聖棋給付。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參仟元擔保後,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兩造於個人購屋貸款借據約定書第12條,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第23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卓雅苓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與其簽訂個人購屋貸款借據約定書,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408萬元、11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6月21日起分別至127年6月21日、114年6月21日止,利息分別按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24%、4.84%機動計算(現分別計為2.83%
  、6.43%),均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全約定倘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復加計如附表各編號尚欠本金欄所示本金以如附表應給付違約金欄所示計算之違約金;並由被告許聖棋任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卓雅苓因前開借款所負一切債務,在保證金額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被告卓雅苓自112年8月21日以後未依約還本付息,如附表所示債務全喪失期限利益仍積欠如附表各編號尚欠本金、以各該本金就如附表應給付利息及應給付違約金欄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又被告許聖棋為保證人,自應於原告對被告卓雅苓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額時,代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資料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7頁),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應給付利息
 應給付違約金
 1
4,080,000
3,195,663
107年6月21日
127年6月21日
自112年8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83%計算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1,170,000
354,106
107年6月21日
114年6月21日
自112年8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43%計算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總計
3,549,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