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18號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宇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張文峰、劉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同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又上訴
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
部分提起上訴
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
利益之價額,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
查上訴
人上訴
聲明係請求: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
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
人應再給付上訴
人如附表「應再給付」欄所示之違約金
。性質上雖屬附帶請求,惟其既僅就該部分提起上訴
,揆諸前揭說明,自仍應依其價額核定裁判費。又此部分上訴聲明,核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以憑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本院審酌本件上訴人就此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且其迄期不能確定,衡諸民事訴訟係確定私權之程序,於判決確定之同時亦確定私權之存否,一般理性國民理當遵循確定判決就私權爭執所為之判斷,於請求給付之訴訟,確定判決如認原告私權存在,被告於判決確定時即應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原告之權利並因被告之履行給付而消滅;如認原告私權不存在,原告於判決確定時起即無得再事爭執主張其權利存在,是以判決確定之時點,應可作為推定訟爭權利存續期間之依據。則參考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之違約金,至上訴人民國113年6月20日提起本件上訴,約已歷時6個月,復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6個月,相加共計36個月,故前揭違約金權利扣除未聲明不服之前9期後,存續期間為27個月【計算式:6個月+30個月-9個月=27個月】,並未逾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之10年期限,故上訴人各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如附表「核定金額」欄所示,共計3萬0,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冠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自第10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自第10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1月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自第10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自第10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自第10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自第10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⑴核定金額=本金餘額週年利率3.552%違約金加計利率20%27(月)12(年) ⑵日期:民國;幣值:新臺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