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聯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柯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卿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