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
編號一、二關於「利息」欄位項下「週年利率」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週年利率」欄位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