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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知琴 
被      告  子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子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一、二關於「利息」欄位項下「週年利率」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週年利率」欄位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編號
週年利率
更正後週年利率
01
3%
3.250%
02
3%
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