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71號
上 訴 人 蔡月娥
北大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671號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被上訴人係請求上訴人交付辦理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證件,核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其
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