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長炳
林樹梅
張瑞龍
上三人指定送達處所:住○○市○區○○路000號00樓
即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7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上訴人3人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對
本件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23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4日送達上訴人3人,有
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
上訴人3人逾期
迄未依本院補繳
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
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
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