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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6號
原      告  肯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翰 

被      告  意澂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宙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皇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5,25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133、165、171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