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36號
原 告 肯娣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意澂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宙航有限公司)
兼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
45,25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133、165、171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