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8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1784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狀
繕本。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狀繕本,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