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27號
上 訴 人 林家振
被
上訴 人 魏廷安(GREENWAY ANDREW MICHAEL )
黃榮文(原名黃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27號確認
擔保金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