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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3號
原      告  蕭媼蓉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訴訟代理人  陳力寧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