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王貴鋒於民國113年4月1日代理權消滅,新任法定代理人施建安迄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至第176條之規定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爰再開
言詞辯論。原告應使新任法定代理人速依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附件:
承受訴訟,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名(用印或簽名)具「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請按
對造人數出具
繕本給本院)」表明承受訴訟之意旨,並一併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相關人事派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