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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禾程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王貴鋒於民國113年4月1日代理權消滅,新任法定代理人施建安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至第176條之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使新任法定代理人速依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件:
承受訴訟,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名(用印或簽名)具「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請按對造人數出具繕本給本院)」表明承受訴訟之意旨,並一併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或相關人事派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