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王美紅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331元(即:原告
聲請排除被告
強制執行債務人王薪富名下保單之解約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