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42號
原 告 全日一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11」,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