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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公證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2號
原      告  全日一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玟 
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被      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11」,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