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安曾金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經查被告金億鍀科技有限公司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