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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麒 
上  訴  人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被上訴人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劉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18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3項係分別請求「㈠被上訴人應將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登錄或張貼如附件所示之訊息及公告移除;㈡被上訴人不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或於其他任何媒介登錄或張貼如附件所示之訊息及公告」,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000元(計算式:4,500元×8次=3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件:
查核日期
查核小組
工程名稱
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
管理扣點
監造單位
監造扣點
承攬廠商
承攬扣點
評分
112/05/
24
內政部
三芝區公所行政大樓耐震補強工程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69

查核日期
查核小組
工程名稱
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
管理扣點
監造單位
監造扣點
承攬廠商
承攬扣點
評分
112/05/
24
內政部
三芝區公所行政大樓耐震補強工程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丙等

查核日期
查核小組
工程名稱
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
管理扣點
監造單位
監造扣點
承攬廠商
承攬扣點
評分
112/05/
24
內政部
三芝區公所行政大樓耐震補強工程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不及格

查核日期
查核小組
工程名稱
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
管理扣點
監造單位
監造扣點
承攬廠商
承攬扣點
評分
112/05/
24
內政部
三芝區公所行政大樓耐震補強工程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


鵬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一大營造有限公司

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