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18號
被上訴人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劉世芳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18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2、3項係分別請求「㈠被上訴人應將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廠商
承攬公共工程履歷』登錄或張貼如附件所示之訊息及公告移除;㈡被上訴人不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或於其他任何媒介登錄或張貼如附件所示之訊息及公告」,均屬
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是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6,000元(計算式:4,500元×8次=3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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