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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邱志仁  
            李境軒  
參  加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連文鈺  
            連文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宣判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